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毕业生把个人成长成才与国家民族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地区建功立业,增强毕业生热爱祖国、服务基层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层就业的范围界定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选调生”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到西藏、新疆非省会地区一次性就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3.到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最新公布的重庆市属国家级贫困县一次性就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4.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本科生;
5.上级部门新增的其他基层项目。
以上学生要求是本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除外)。
二、激励措施
(一)授予荣誉
对参加应征入伍的同学授予“重庆工商大学应征入伍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参加“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的毕业生,授予“重庆工商大学基层就业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颁发奖金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选调生”等基层就业项目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1000元人民币。
2.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本科生,每人奖励1000元人民币。
3.到西藏、新疆非省会地区一次性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2000元。
4.到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最新公布的重庆市属国家级贫困县一次性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500元人民币。
(三)报销交通费
如果没有校外相应资助,学校给基层就业毕业生报销第一次至单位报到的交通费(标准为火车硬卧)。
(四)学位奖励
《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工商大〔2018〕237号)第十三条仍照旧执行,即在毕业时自愿申请到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四省区工作(省会城市除外),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且档案、户口均转往就业单位所在地,并符合相关条件,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通过该途径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享受本办法的相关奖励。
三、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于毕业当年6月15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选调生、基层项目录用工作在5月30日以后完成的,可于当年9月30日前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重庆工商大学基层就业奖励申报表》;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选调生”等基层项目、到西藏、新疆非省会地区及重庆市国家级贫困县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协议书或合同未明确具体工作地点的,应另附证明材料;
(3)申报学生需确保已在就业系统中录入就业信息(与申报书填写的就业信息一致);
2.各学院将毕业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汇总、核实后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中心再分别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其中“西部计划”报送校团委、“应征入伍”报送学生处、“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报送组织部,其他材料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确定表彰名单和标准,报学校审批;
3.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4.如果相关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程序和办法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基层就业工作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把引导、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与引导大学生多渠道就业结合起来,实现我校毕业生更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的目标。
(二)加强部门联动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按上级工作要求逐一落实“西部计划”、“选聘到村任职”、“选调生”、“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做好“应征入伍”、“内招生”等基层就业专项工作。各项目负责部门每年在接到上级文件后,应严格按照工作部署及时布置,各学院应严格按照相关负责部门的工作要求有序推进,召开专项工作会,建立工作微信(QQ)群,利用校园网、微信(QQ)群等媒介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利用班会、团日活动加强宣讲动员;招生就业处每年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要寄送基层就业及应征入伍等相关宣传材料。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及时对接和沟通,加强联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规范完成。
(三)加强宣传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QQ)群等平台,对“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就业创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要邀请扎根区县的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征入伍等优秀校友返校开展宣讲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增强到基层就业的仪式感和荣誉感,每年毕业典礼上,要邀请当年到基层就业的积极分子发言,畅谈感想;毕业生离校前夕,要组织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召开座谈会和欢送会,增强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的荣誉感。
(四)做好学费补偿(代偿)工作
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认真落实上级要求,做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工作。要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联系服务到期的基层就业学生,落实好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并做好建档和数据收集工作。
五、相关说明
1.申请奖励的毕业生必须到服务地或就业单位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2.参加基层项目的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离开服务单位;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服务期内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
3.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应于6月15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交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确认盖章,列入就业派遣方案;对于户口、档案不迁往工作地的西部基层就业毕业生,只颁发荣誉证书,不予奖励。
4.所有参加基层项目和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除享受我校政策优惠和奖励外,同时享受国家和相关省市的有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5.毕业生如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物质奖励条件,只享受其中一项最高奖励。
六、组织管理
1.本办法从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开始施行,对于特殊问题和有争议问题由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由财务处建立“大学毕业生服务基层”专项经费,相关奖励从中列支。